尚書正義免費全文 孔安國最新章節

時間:2017-09-15 22:06 /虛擬網遊 / 編輯:雪靈
小說主人公是故云,成王,文王的小說是《尚書正義》,是作者孔安國創作的社科、社會、人文類小說,情節引人入勝,非常推薦。主要講的是:[疏]傳“以紂”至“多罪”正義曰:《禮記》稱“萬物本於天,人本於祖”,則天與先王俱是人君之本。紂既自絕於先王,亦自絕於天。上經言紂自絕先王,此言天棄紂,互明紂自...

尚書正義

小說年代: 近代

小說主角:成王文王言之故云

小說狀態: 全本

《尚書正義》線上閱讀

《尚書正義》章節

[疏]傳“以紂”至“多罪”正義曰:《禮記》稱“萬物本於天,人本於祖”,則天與先王俱是人君之本。紂既自絕於先王,亦自絕於天。上經言紂自絕先王,此言天棄紂,互明紂自絕,然天與先王棄絕之。故傳申通其意,“以紂自絕先王,故天亦棄之”。“亦”者,亦先王,言先王與天俱棄之也。《孝經》言天子得萬國之歡心,以事其先王,然祭則鬼享之。今紂既自絕於先王,先王不有安食於天下,言紂雖以天子之尊事宗廟,宗廟之神不得安食也。而王不度知天命所在,不知已之命當盡也,而所行不蹈循常法,悉違法,言多罪。

今我民罔弗喪,曰:‘天曷不降威?大命不摯?’今王其如臺。”摯,至也。民無不王之亡,言:“天何不下罪誅之?有大命宜王者,何以不至?”王之兇害,其如我所言。摯音至,本又作{執女}。

[疏]傳“摯至也”至“所言”正義曰:摯”、“至”同音,故“摯”為至也。“言天何不下罪誅之”,恨其久行政,得早殺之也。“有大命宜王者,何以不至”,向望大聖之君,令早伐紂也。“王之兇禍,其如我之所言”,以王不信,故審告之也。

王曰:“嗚呼!我生不有命在天?”言我生有壽命在天,民之所言,豈能害我。遂惡之辭。祖伊反曰:“嗚呼!乃罪多參在上,乃能責命於天?”反,報紂也,言汝罪惡眾多,參列於上天,天誅罰汝,汝能責命於天,拒天誅乎?參,七南反,馬雲:“參字累在上。”殷之即喪,指乃功,不無戮於爾邦。”言殷之就亡,指汝功事所致,汝不得無戮於殷國,必將滅亡,立可待。

☆、第60章 微子

殷既錯天命,錯,也。錯,七各反,馬雲:“廢也。”微子作誥師、少師。告二師而去紂。少,詩照反。

[疏]“殷既”至“少師”正義曰:殷紂既鲍剥,錯天命,其兄微子知紂必亡,以作言誥告師箕子、少師比竿。史敘其事而作此篇也。名曰《微子》而不言“作《微子》”者,已言“微子作誥”,以可知而省文也。傳“錯,也”正義曰:錯是渾之義,故為也。不指言紂惡而言“錯天命”者,天生烝民,立君以牧之,為君而無君,是錯天命,為惡之大,故舉此以見惡之極耳。

微子微,圻內國名。子,爵。為紂卿士,去無

[疏]傳“微圻”至“無”正義曰:微國在圻內,先儒相傳為然。鄭玄以為微與箕俱在圻內,孔雖不言箕,亦當在圻內也。王肅雲:“微,國名。子,爵。入為王卿士。”肅意蓋以微為圻外,故言“入”也。微子名啟,《世家》作開,避漢景帝諱也。啟與其仲衍,皆是紂之同庶兄,《史記》稱“微仲衍”。衍亦稱“微”者,微子封微,以微為氏,故亦稱微,猶如秋之世虞公之稱虞叔,祭公之稱祭叔。微子若非大臣,則無假憂紂,亦不必須去,以此知其為卿士也。傳雲“去無”者,以“去”見其為卿士也。

微子若曰:“師、少師,師,太師,三公,箕子也。少師,孤卿,比竿。微子以紂距諫,知其必亡,順其事而言之。殷其弗或正四方。或,有也。言殷其不有治正四方之事,將必亡。治,直吏反。我祖底遂陳於上,言湯致遂其功,陳列於上世。我用沈酗於酒,用敗厥德於下。我,紂也。沈湎酗,敗湯德於世。沈,徐直金反。酗,況反,以酒為兇曰酗,《說文》作,雲:“酒。”湎,面善反。音詠,《說文》於命反,酒也。殷罔不小大,好草竊宄。草竊盜,又為宄於內外。好,呼報反。宄音軌。

卿士師師非度,凡有辜罪,乃罔恆獲。六卿典士相師效,為非法度,皆有辜罪,無秉常得中者。度如字。小民方興,相為敵讎。卿士既,而小人各起一方,共為敵讎。言不和同。讎,常周反。今殷其淪喪,若涉大,其無津涯。淪,沒也。言殷將沒亡,如涉大,無涯際,無所依就。淪音,徐允反。喪,息反。涯,五皆反,又宜佳反。殷遂喪,越至於今。”言遂喪亡於是,至於今,到不待久。

[疏]“微子”至“於今”正義曰:微子將去殷,順其去事而言,曰“師”、“少師”,呼二師與之言也。今殷國其將不復有治正四方之事,言其必滅亡也。昔我祖成湯,致行其,遂其功業,陳列於上世矣。今我紂惟用沈湎酗E1於酒,用是敗其祖之德於下。由紂敗之故,今殷人無不小大皆好草竊宄。雖在朝卿士,相師師為非法度之事。

朝廷之臣皆有辜罪,乃無有一人能秉常得中者。在外小人,方方各起,相與共為敵讎。荒如此,今殷其沒,亡若涉大,其無津濟涯岸。殷遂喪亡,言不復久也。“此喪亡於是,至於今,到必不得更久也”。傳“師”至“言之”正義曰:以《畢命》之篇王呼畢公為“師”,畢公時為太師也。《周官》雲:“太師、太傅、太保,茲惟三公。少師、少傅、少保曰三孤。”《家語》雲:“比竿官則少師。”少師是比竿,知太師是箕子也。

遍檢書傳,不見箕子之名,惟司馬彪注《莊子》雲:“箕子名胥餘。”不知出何書也。《周官》以少師為孤,此傳言“孤卿”者,孤亦卿也,《考工記》曰“外有九室,九卿朝焉”,是三孤六卿共為九卿也。比竿不言封爵,或本無爵,或有而不言也。《家語》雲:“比竿是紂之,則諸。”知比竿是紂之諸耳。箕子則無文。《宋世家》雲:“箕子者,紂戚也。”止言戚,不知為為兄也。

鄭玄、王肅皆以箕子為紂之諸虔、杜預以為紂之庶兄,既無正文,各以意言之耳。微子以紂距諫,知其必亡,心去之,故順其去事而言,呼二師以告之。傳“或有”至“必亡”正義曰:“或”者不定之辭,其事當然,則是有此事,故以“或”為有也。鄭玄《論語注》亦云:“或之言有也,不有言無也。”天子,天下之主,所以治正四方,“言殷其不有治正四方之事”,言將必亡。

傳“我紂”至“世”正義曰:嗜酒德,是紂之行,故知“我”,我紂也。人以酒,若沈於,故以耽酒為“沈”也。湎然是齊同之意,《詩》雲:“天不湎爾以酒。”鄭雲:“天不同汝顏以酒。”是“湎”謂酒,湎然齊同,無復平時之容也。《說文》雲:“酗,也。”然則“酗”、“”一物,謂飲酒醉而發怒。經言敗其德,必有所屬,上言“我祖”指謂成湯,知言“敗湯德於世”也。

上謂世,故下為世也。傳“六卿”至“中者”正義曰:“士”訓事也,故“卿士”為“六卿典事”。“師師”言相師效為非法度之事也。止言“卿士”,以貴者尚爾,見賤者皆然。故王肅雲:“卿士以下,轉相師效為非法度之事也。”鄭雲:“凡猶皆也。”傳意亦然,以“凡”為皆,言卿士以下在朝之臣,其所舉皆有辜罪,無人能秉常行得中正者。

曰:“師、少師,我其發出狂,吾家耄遜於荒。我念殷亡,發疾生狂,在家耄,故遯出於荒。言愁悶。出,尺遂反。耄,字又作旄,莫報反,注同。遯,徒困反,徐徒頓反,一音都困反。今爾無指,告予顛隮,若之何其?”汝無指意告我殷邦顛隕隮墜,如之何其救之?隮,子西反,《玉篇》子兮反,《切韻》祖稽反。隕,於反。

[疏]“曰師”至“何其”正義曰:微子既言紂,乃問之所宜,止而復言,故別加一“曰師少師”,更呼而告之也。“我念殷亡之故,其心發疾生狂,吾在家心內耄遜遯出於荒。今汝師少師無指滅亡之意告我雲,殷邦其隕墜,則當如之何其救之乎?”恐其留己共救之也。傳“我念”至“愁悶”正義曰:狂生於心而出於外,故傳以“出狂”為“生狂”。應璩詩云“積念發狂痴”,此其事也。在家思念之,精神益以耄。鄭玄雲:“耄,昏也。”在家不堪耄,故遯出於荒,言愁悶之至。《詩》雲:“駕言出遊,以寫我憂。”亦此意也。傳“汝無”至“救之”正義曰:“無指意告我者”,謂無指殷亡之事告我,言殷將隕墜,留我救之。“顛”謂從上而隕,“隮”謂墜於溝壑,皆滅亡之意也。昭十三年《左傳》曰:“小人老而無子,知隮於溝壑矣。”王肅雲:“隮,隮溝壑。”言此“隮”之義如《左傳》也。

師若曰:“王子,比竿不見,明心同,省文。微子帝乙元子,故曰王子。見,賢遍反。省,所景反。天毒降災荒殷邦,方興沈酗於酒,天生紂為,是天毒下災,四方化紂沈湎,不可如何。乃罔畏畏,咈其耇舊有位人。言起沈湎,上不畏天災,下不畏賢人。違戾耇老之致仕之賢,不用其,法紂故。咈,扶勿反。耇,工反。,丁丈反,注同。今殷民乃攘竊神祇之犧牷牲用,以容將食,無災。自來而取曰攘。純曰犧。完曰牷。牛羊豕曰牲。器實曰用。盜天地宗廟牲用,相容行食之,無災罪之者。言政。攘,如羊反,因來而取曰攘。竊,馬雲:“往盜曰竊。”神祇,天曰神,地曰祇。犧,許宜反。牷音全。降監殷民,用乂讎斂,召敵讎不怠。下視殷民,所用治者,皆重賦傷民、斂聚怨讎之,而又亟行鲍剥,自召敵讎不解怠。讎如字,下同。徐雲:“鄭音疇。”馬本作稠,雲:“數也。”檢反;馬、鄭篱淹反,謂賦斂也;徐雲:“鄭劍反。”治,直吏反。亟,欺忌反,數也;又紀反;本又作極,如字,至也。解,佳賣反。罪於一,多瘠罔詔。言殷民上下有罪,皆於一法紂,故使民多瘠病,而無詔救之者。瘠,在益反。商今其有災,我興受其敗。災滅在近,我起受其敗,言宗室大臣義不忍去。商其淪喪,我罔為臣僕。詔王子出迪。商其沒亡,我二人無所為臣僕,諫紂。我王子出,。臣僕,一本無臣字。我舊雲刻子,王子弗出,我乃顛隮。刻,病也。我久知子賢,言於帝乙。病立子,帝乙不肯。病子不得立,則宜為殷者子。今若不出逃難,我殷家宗廟乃隕墜無主。舊雲,馬雲:“言也。”刻音克,馬雲:“侵刻也。”難,乃旦反。自靖人自獻於先王,各自謀行其志,人人自獻達於先王,以不失。靖,馬本作清,謂潔也。我不顧行遁。”言將與紂俱,所執各異,皆歸於仁,明君子之,出處語默非一途。顧音故,徐音鼓。

[疏]“師”至“行遁”正義曰:師亦順其事而報微子曰:“王子,今天酷毒下災,生此昏之君,以荒殷之邦國。紂既沈湎,四方化之,皆起而沈湎酗於酒,不可如何。小人皆自放恣,乃無所。上不畏天災,下不畏賢人,違戾其耇老之與舊有爵位致仕之賢人。今殷民乃攘竊祭祀神祗之犧牷牲用,以相通容,行取食之,無災罪之者。”盜天地大祀之物用而不得罪,言政甚也。“我又下視殷民,所用為治者,皆讎怨斂聚之”也。

言重賦傷民,民以在上為讎,重賦乃是斂讎也。“既為重賦,又急行鲍剥,此所以益招民怨,是乃自召敵讎不懈怠也。上下各有罪,於一紂之”。言紂化之使然也。“故使民多瘠病,而無詔救之者。商今其有滅亡之災,我起而受其敗。商其沒亡喪滅,我無所為人臣僕”。言不可別事他人,必諫取也。“我王子出奔於外,是也。我久雲子賢,言於帝乙,立子,不肯。

我乃病傷子不得立為王,則宜終為殷。若王子不出,則我殷家宗廟乃隕墜無主”。既勸之出,即與之別雲:“各自謀行其志,人人各自獻達於先王,我不顧念行遁之事。”明期與紂俱。傳“比竿”至“王子”正義曰:諮二人而一人答,“明心同,省文”也。鄭雲:“少師不答,志在必。”然則箕子本意豈必生乎?生,何以不去?既“不顧行遁”,明期於必,但紂自不殺之耳。

若比竿意異,箕子則別有答,安得默而不言?孔解“心同”是也。“微子帝乙元子”,《微子之命》有其文也。師言微子為“王子”,則師非王子矣,鄭、王等以為紂之諸當是實也。傳“天生”至“如何”正義曰:“荒殷邦”者,乃是紂也,而云“天毒降災”,故言“天生紂為”,本之於天,天毒下災也。以微子云“若之何”,此答彼意,故言“四方化紂沈湎,不可如何”。

傳“言起”至“紂故”正義曰:文在“方興沈酗”之下,則此無所畏畏者,謂當時四方之民也。民所當畏,惟畏天與人耳,故知二畏者,上不畏天,下不畏賢人。違戾耇與舊有位人,即是不畏賢人,故不用其,紂無所畏,此民無所畏,謂法紂故也。傳“自來”至“政”正義曰:“攘”、“竊”同文,則“攘”是竊類。《釋詁》雲:“攘,因也。”是因其自來而取之名“攘”也。《說文》雲:“犧,宗廟牲也。”《曲禮》雲:“天子以犧牛。”天子祭牲必用純,故知“純曰犧”也。《周禮》:“牧人掌牧六牲,以供祭祀之牲牷。”以“牷”為言,必是也,故“完曰牷”。

經傳多言“三牲”,知“牲”是牛羊豕也。以“犧”、“牷”、“牲”三者既為俎實,則“用”者簠簋之實,謂黍稷稻粱,故云“器實曰用”,謂粢盛也。《禮》“天曰神,地曰祗”,舉天地則人鬼在其間矣,故總雲“盜天地宗廟牲用”也。訓“將”為行,“相容行食之”謂所司相通容,使盜者得行盜而食之。大祭祀之物,物之重者,盜而無罪,言政甚也。漢魏以來著律皆雲:“敢盜郊祀宗廟之物,無多少皆。”為特重故也。

傳“下視”至“懈怠”正義曰:箕子為三公,下觀世俗,故云“下視殷民”。“所用治者”謂卿士已下是治民之官也。以紂鲍剥,務稱上旨,“皆重賦傷民”。民既傷矣,則以上為讎,《泰誓》所謂“我則讎”是也。重斂民財,乃是“聚斂怨讎之”。既為重斂,而又亟行鲍剥。亟,急也。急行鲍剥以威民,乃是“自召敵讎”。勤行政,是“不懈怠”也。

傳“商其”至“於”正義曰:“有災”與“淪喪”一事,而重出文者,上言“商今其有災,我興受其敗”,逆言災雖未至,至則己必受禍;此言“商其淪喪,我罔為臣僕”,豫言殷滅之,言己不事異姓,辭有二意,故重出其文。我無所為臣僕,言不能與人為臣僕,必諫紂。但箕子之諫,值紂怒不甚,故得不耳。“我王子出,”,保全命,終為殷,使宗廟有主,享祀不絕,是也。

傳“刻病”至“無主”正義曰:“刻”者,傷害之義,故為病也。《呂氏秋·仲冬紀》雲:“紂之生微子啟與仲衍,其時猶尚為妾,改而為妻生紂。紂之涪誉立微子啟為太子,太史據法而爭,曰:‘有妻之子,不可立妾之子。’故立紂為。”於時箕子蓋謂請立啟而帝乙不聽,今追恨其事,我久知子賢,言於帝乙,立子為太子,而帝乙不肯,我病子不得立,則宜為殷

傳“言將”至“一途”正義曰:不肯遁以生,“言將與紂俱”也。或去或留,所執各異,皆歸於仁。孔子稱“殷有三仁焉”,是“皆歸於仁”也。《易·繫辭》曰:“君子之,或出或處,或默或語。”是“非一途”也。何晏雲:“仁者人,三人行異而同稱仁者,以其俱在憂寧民。”

☆、第61章 泰誓上(1)

周書

惟十有一年,武王伐殷。周自虞芮質厥成,諸侯並附,以為受命之年。至九年而文王卒,武王三年畢,觀兵孟津,以卜諸侯伐紂之心。諸侯僉同,乃退以示弱。芮,如銳反。虞、芮,二國名。僉,七廉反。一月戊午,師渡孟津,十三年正月二十八,更與諸侯期而共伐紂。孟津,地名也。作《泰誓》三篇。渡津乃作。

[疏]“惟十”至“三篇”正義曰:惟文王受命十有一年,武王喪既畢,舉兵伐殷,以卜諸侯伐紂之心。雖諸侯僉同,乃退以示弱。至十三年紂惡既盈,乃復往伐之。其年一月戊午之,師渡孟津,王誓以戒眾。史敘其事,作《泰誓》三篇。傳“周自”至“示弱”正義曰:《武成》篇雲:“我文考文王,誕膺天命,以方夏。惟九年,大統未集。”則文王以九年而卒也。《無逸》稱文王“享國五十年”至嗣位至卒非徒九年而已。

知此十一年者,文王改稱元年,至九年而卒,至此年為十一年也。《詩》雲:“虞芮質厥成。”《毛傳》稱“天下聞虞芮之訟息,歸周者四十餘國”,故知“周自虞芮質厥成,諸侯並附,以為受命之年。至九年而文王卒”,至此十一年,武王居之喪“三年畢”也。案《周書》雲:“文王受命九年,惟暮在鎬,召太子發作文傳。”其時猶在,但未知崩月。

就如暮即崩,武王喪至十一年三月大祥,至四月觀兵,故今文《泰誓》亦云“四月觀兵”也。知此十一年非武王即位之年者,《大戴禮》雲“文王十五而生武王”,則武王少文王十四歲也。《禮記·文王世子》雲:“文王九十七而終,武王九十三而終。”計其終年,文王崩時武王已八十三矣。八十四即位,至九十三而崩,適十年,不得以十三年伐紂。

知此十一年者,據文王受命而數之。必繼文王年者,為其卒業故也。緯候之書言受命者,謂有黃龍玄圭百魚赤雀負圖銜書以命人主,其言起於漢哀平之世,經典無文焉,孔時未有此說。《鹹有一德》傳雲:“所徵無敵謂之受天命。”此傳雲:“諸侯並附,以為受命之年。”是孔解受命皆以人事為言,無瑞應也。《史記》亦以斷虞芮之訟為受命元年,但彼以文王受命七年而崩,不得與孔同耳。

三年之喪,二十五月而畢,故九年文王卒,至此一年畢。此經武王追陳事,雲:“肆予小子發,以爾友邦冢君,觀政於商。”是十一年伐殷者,止為觀兵孟津,以卜諸侯伐紂之心,言“於商”,知亦至孟津也。傳“十三年正月”至“伐紂”正義曰:以“一月戊午”,乃是作誓月。經言“十三年,大會於孟津”,又云“戊午,次於河朔”,知此“一月戊午”是十三年正月戊午,非是十一年正月也。

序不別言“十三年”,而以“一月”接“十一年”下者,序以觀兵至而即還,略而不言月,誓則經有“年”有“”,故略而不言“年”,止言“一月”,使其互相足也。戊午是二十八,以歷推而知之,據經亦有其驗。《漢書·律曆志》載舊說雲:“魄,朔也。生魄,望也。”《武成》篇說此伐紂之事雲:“惟一月壬辰,旁魄。”則壬辰近朔而非朔,是為月二也。

壬辰,則此月辛卯朔矣。以次數之,知戊午是二十八也。不言“正月”而言“一月”者,以《武成》經言“一月”,故此序同之。《武成》所以稱“一月”者,《易·革卦》彖曰:“湯武革命,順乎天而應乎人。”象曰:“君子以治歷明時。”然則改正治歷,必自武王始矣。武王以殷之十二月發行,正月四殺紂,既入商郊,始改正朔,以殷之正月為周之二月。

其初發時猶是殷之十二月,未為周之正月,改正在,不可追名為“正月”,以其實是周之一月,故史以“一月”名之。顧氏以為“古史質,或雲正月,或雲一月,不與《秋》正月同”,義或然也。《易緯》稱“文王受命,改正朔,布王號於天下”。鄭玄依而用之,言文王生稱王,已改正。然天無二,民無二王,豈得殷紂尚在而稱周王哉?若文王自稱王,已改正朔,則是功業成矣,武王何得雲“大勳未集”,業也?《禮記大傳》雲:“牧之,武王之大事也。

既事而退,追王大王亶、王季歷、文王昌。”是追為王,何以得為文王稱王,已改正朔也?《秋》“王正月”謂周正月也,《公羊傳》曰:“王者孰謂?謂文王。”其意以正為文王所改。《公羊傳》漢初俗儒之言,不足以取正也。《秋》之“王”,自是當時之王,非改正之王。晉世有王愆期者,知其不可,注《公羊》以為秋制,文王指孔子耳,非周昌也。《文王世子》稱武王對文王雲:“西方有九國焉,群王其終諸。”呼文王為“王”,是人追為之辭,其言未必可信,亦非實也。

傳“渡津乃作”正義曰:“孟”者,河北地名,《秋》所謂“向盟”是也。於孟地置津,謂之“孟津”,言師渡孟津,乃作《泰誓》,知三篇皆“渡津乃作”也。然則中篇獨言“戊午,次於河朔”者,三篇皆河北乃作,分為三篇耳。上篇未次時作,故言“十三年”。中篇既次乃作,故言“戊午”之。下篇則明乃作,言“時厥明”。各為首引,故文不同耳。《尚書》遭秦而亡,漢初不知篇數,武帝時有太常蓼侯孔臧者,安國之從兄也,與安國書雲:“時人惟聞《尚書》二十八篇,取象二十八宿,謂為信然,不知其有百篇也。”然則漢初惟有二十八篇,無《泰誓》矣。

得偽《泰誓》三篇,諸儒多疑之。馬融《書序》曰:“《泰誓》得,案其文似若签楼。又云:‘八百諸侯,不召自來,不期同時,不謀同辭。’及‘火復於上,至於王屋,流為雕,至五,以穀俱來。’舉火神怪,得無在子所不語中乎?又《秋》引《泰誓》曰:‘民之所,天必從之。’《國語》引《泰誓》曰:‘朕夢協朕卜,襲於休祥,戎商必克。’《孟子》引《泰誓》曰:‘我武惟揚,侵於之疆,取彼兇殘,我伐用張,於湯有光。’《孫卿》引《泰誓》曰:‘獨夫受。’《禮記》引《泰誓》曰:‘予克受,非予武,惟朕文考無罪。

受克予,非朕文考有罪,惟予小子無良。’今文《泰誓》,皆無此語。吾見書傳多矣,所引《泰誓》而不在《泰誓》者甚多,弗復悉記,略舉五事以明之亦可知矣。”王肅亦云:“《泰誓》近得,非其本經。”馬融惟言得,不知何時得之。《漢書》婁敬說高祖雲:“武王伐紂,不期而會盟津之上者八百諸侯。”偽《泰誓》有此文,不知其本出何書也。

武帝時董仲對策雲:“《書》曰:‘魚入於王舟,有火入於王屋,流為烏。周公曰:“復哉!復哉!”’”今引其文,是武帝之時已得之矣。李顒集註《尚書》,於偽《泰誓》篇每引“孔安國曰”,計安國必不為彼偽書作傳,不知顒何由為此言。梁王兼而存之,言“本有兩《泰誓》,古文《泰誓》伐紂事,聖人選為《尚書》。今文《泰誓》觀兵時事,別錄之以為《周書》”,此非辭也。

彼偽書三篇,上篇觀兵時事,中下二篇亦伐紂時事,非盡觀兵時事也。且觀兵示弱即退,復何誓之有?設有其誓,不得同以《泰誓》為篇名也。

泰誓大會以誓眾。

[疏]傳“大會以示眾”正義曰:經雲:“大會於孟津”,知名曰《泰誓》者,其“大會以示眾”也。王肅雲:“武王以大誓眾。”肅解彼偽文,故說謬耳。《湯誓》指湯為名,此不言“武誓”而別立名者,以武誓非一,故史推義作名《泰誓》,見大會也。《牧誓》舉戰地,時史意也。顧氏以為:“泰者,大之極也。猶如天子諸侯之子曰太子,天子之卿曰太宰,此會中之大,故稱《泰誓》也。”

惟十有三年,大會於孟津。三分二諸侯,及諸戎狄。此周之孟。“惟十有三年”或作“十有一年”,人妄看序文輒改之。

[疏]“惟十”至“孟津”正義曰:此三篇俱是孟津之上大告諸國之君,而發首異者,此見大會誓眾,故言“大會於孟津”;中篇徇師而誓,故言“以師畢會”;下篇王更徇師,故言“大巡六師”,皆史官觀事而為作端緒耳。傳“三分”至“孟”正義曰:《論語》稱“三分天下有其二”,中篇言“群以師畢會”,則周之所有諸國皆集。《牧誓》所呼有“庸、蜀、羌、髳、微、盧、彭、濮人”,知此大會,謂三分有二之諸侯及諸戎狄皆會也。序言“一月”,知此是“周之孟”,謂建子之月也。知者案《三統曆》以殷之十二月武王發師,至二月甲子鹹劉商王紂,彼十二月即周之正月建子之月也。

王曰:“嗟!我友邦冢君,越我御事庶士,明聽誓。冢,大。御,治也。友諸侯,之。稱大君,尊之。下及我治事眾士,大小無不皆明聽誓。

[疏]傳“冢大”至“聽誓”正義曰:“冢,大”,《釋詁》文。侍御是治理之事,故通訓“御”為治也。同志為“友”,天子友諸侯,之也。《牧誓》傳曰:“言志同滅紂。”令總呼國君皆為大君,尊之也。“下及治事眾士”,謂國君以外卿大夫及士諸掌事者。“大小無不皆明聽誓”,自士以上皆總戒之也。

☆、第62章 泰誓上(2)

惟天地萬物涪牡,惟人萬物之靈。生之謂涪牡。靈,神也。天地所生,惟人為貴。

[疏]傳“生之”至“為貴”正義曰:萬物皆天地生之,故謂天地為涪牡也。《老子》雲:“神得一以靈。”“靈”、“神”是一,故“靈”為神也。《禮運》雲:“人者天地之心,五行之端也,食味別聲被而生者也。”言人能兼此氣,餘物則不能然。故《孝經》雲:“天地之人為貴。”此經之意,天地是萬物之涪牡,言天地之意,養萬物也。人是萬物之最靈,言其養也。紂違天地之心而殘害人物,故言此以數之,與下句為首引也。

亶聰明,作元,元作民涪牡。人誠聰明,則為大君,而為眾民涪牡。亶,丁但反。今商王受,弗敬上天,降災下民。沈湎冒,敢行鲍剥,沈湎嗜酒,冒,敢行酷殺無辜。湎,面善反。冒,莫報反,注下同。嗜,市志反,《切韻》常利反。酷,苦毒反。

[疏]傳“沈湎”至“無辜”正義曰:人被酒困,若沈於,酒,湎然齊同,故“沈湎”為嗜酒之狀。“冒”訓貪也,,荒也。“酷”解經之“”,“殺”辭經之“”,皆果敢為之。案《說文》雲:“酷,酒厚味也。”酒味之厚必嚴烈,人之鲍剥與酒嚴烈同,故謂之“酷”。

罪人以族,官人以世,一人有罪,刑及涪牡妻子,言濫。官人不以賢才,而以兄,所以政

[疏]傳“一人”至“政”正義曰:秦政酷,有三族之刑,謂非止犯者之,乃更上及其,下及其子。經言“罪人以族”,故以三族解之。涪牡世也;兄及妻,當世也;子孫,世也。一人有罪,刑及三族,言濫也。古者臣有大功,乃得繼世在位。而紂之官人,不以賢才,而以兄,已濫受寵,子頑愚亦用,不堪其職,所以政。“官人以世”,惟當用其子耳,而傳兼言“兄”者,以紂為惡,或當因兄用,故以“兄”協句耳。

惟宮室、臺榭、陂池、侈,以殘害於爾萬姓。土高曰臺,有木曰榭,澤障曰陂,驶方曰池,侈謂飾過制。言匱民財為奢麗。榭,《爾雅》雲:“有木曰榭。”本又作謝。陂,彼皮反。障,之亮反。匱,其愧反。

[疏]傳“土高”至“奢麗”正義曰:《釋宮》雲:“宮謂之室,室謂之宮。”李巡曰:“所以古今通語,明實同而兩名。”此傳不解“宮室”,義當然也。《釋宮》又云:“闍謂之臺。有木者謂之榭。”李巡曰:“臺積土為之,所以觀望也。臺上有屋謂之榭。”又云:“無室曰榭,四方而高曰臺。”孫炎曰:“榭但有堂也。”郭璞曰:“榭即今之堂堭也。”然則榭是臺上之屋,歇無室,今之廳是也。《詩》雲:“彼澤之陂。”《毛傳》雲:“陂,澤障也。”障澤之,使不流溢謂之“陂”,驶方不流謂之“池”。“侈”亦奢也,謂依採飾過於制度,言匱竭民之財為奢麗也。顧氏亦云:“華侈飾。”二劉以為宮室之上而加侈。據孔傳雲“飾過制”,即謂人之飾,二劉之說非也。《殷本紀》雲:“紂厚賦稅以實鹿臺之錢,而盈鉅橋之粟。益收馬奇物,充牣宮室。益廣沙丘苑臺,多聚噎手置其中。大聚樂戲於沙丘,以酒為池,懸為林,使男女倮相逐其間。”說紂奢侈之事,書傳多矣。

焚炙忠良,刳剔云富。忠良無罪焚炙之,懷子之刳剔視之。言鲍剥。刳,胡反。剔,他歷反。,以證反,徐養證反。

[疏]傳“忠良”至“鲍剥”正義曰:“焚炙”俱燒也,“刳剔”謂割剝也。《說文》雲:“刳,刲也。”今人去至骨謂之“剔去”,是則亦《剔》之義也。武王以此數紂之惡,必有忠良被炙,云富被刳,不知其姓名為誰也。《殷本紀》雲,紂為夜之飲。時諸侯或叛,妲己以為罰,紂重刑,乃為熨斗,以火燒之然,使人舉輒爛其手,不能勝。紂怒,乃更為銅柱,以膏之,亦加於炭火之上,使有罪者緣之,足跌墜入中。紂與妲己以為大樂,名曰烙之刑。是紂焚炙之事也。文王獻洛西之地,赤壤之田方千里,請紂除烙之刑,紂許之。皇甫謐作《帝王世紀》亦云然。謐又云:“紂剖比竿妻,以視其胎。”即引此為“刳剔云富”也。

皇天震怒,命我文考,肅將天威,大勳未集。言天怒紂之惡,命文王敬行天罰,功業未成而崩。肆予小子發,以爾友邦冢君,觀政於商。業未就之故,故我與諸侯觀紂政之善惡。謂十一年自孟津還時。惟受罔有悛心,乃夷居弗事上帝神祗,遺厥先宗廟弗祀。悛,改也,言紂縱惡無改心,平居無故廢天地百神宗廟之祀。慢之甚。悛,七全反。

[疏]傳“悛改”至“之甚”正義曰:《左傳》稱“惡不悛”,“悛”是退創改之義,故為改也。觀政於商,計當恐怖,言紂縱惡無改悔之心,平居無故不事神祗,是紂之大惡。“上帝”,舉其尊者,謂諸神悉皆不事,故傳言“百神”以該之。“不事”亦是“不祀”,別言“遺厥先宗廟弗祀”,遺棄祖,言其慢之甚也。

犧牲粢盛,既於兇盜。兇人盡盜食之,而紂不罪。粢音諮,黍稷曰粢。盛音成,在器曰盛。乃曰:‘吾有民有命。’罔懲其侮。紂言:“吾所以有兆民,有天命。”故群臣畏罪不爭,無能止其慢心。懲,直承反。爭,爭鬥之爭。天佑下民,作之君,作之師。言天佑助下民,為立君以政之,為立師以之。為,於偽反。惟其克相上帝,寵綏四方。當能助天寵安天下。相,息亮反。有罪無罪,予曷敢有越厥志?越,遠也。言己志為民除惡,是與否,不敢遠其志。否,方有反。

[疏]“天佑”至“厥志”正義曰:已上數紂之罪,此言伐紂之意。上天佑助下民,不使之遭害,故命我為之君上,使臨政之;為之師保,使誨之。為人君為人師者,天意如此,不可違天。我今惟其當能佑助上,天寵安四方之民,使民免於患難。今紂鲍剥,無君師之,故今我往伐之。不知伐罪之事,為有罪也?為無罪也?不問有罪無罪,志在必伐,我何敢有遠其本志而不伐之?傳“言天”至“之”正義曰:眾民不能自治,立君以治之。立君治民,乃是天意,言天佑助下民為立君也。治民之謂“君”,民之謂“師”,君既治之,師又之,故言“作之君,作之師”,“師”謂君與民為師,非謂別置師也。傳“當能”至“天下”正義曰:天下民,為立君立師者,當能佑助天意,寵安天下,不奪民之財,不妄非理刑殺,是助天寵民也。傳“越遠”至“其志”正義曰:“越”者,逾越超遠之義,故為遠也。武王伐紂,內實為民除害,外則以臣伐君,故疑其有罪與無罪。“言己志為民除害,無問是之與否,不敢遠其志”,言己本志伐,何敢遠本志,舍而不伐也?

“同度德,同德度義。鈞則有德者勝,德鈞則秉義者強。揆度優劣,勝負可見。度,徒洛反,下注同。

[疏]傳“鈞”至“可見”正義曰:“德”者得也,自得於心。“義”者宜也,冬和自宜。但德在於,故言“有德”;義施於行,故言秉執。武王志在養民,為除害,有君人之明德,執利民之大義,與紂無者為敵,雖未兵,揆度優劣,勝負可見。示以必勝之,令士眾勉而戰也。

受有臣億萬,惟億萬心。人執異心,不和諧。億,十萬曰億。予有臣三千,惟一心。三千一心,言同。商罪貫盈,天命誅之。予弗順天,厥罪惟鈞。紂之為惡,一以貫之,惡貫已,天畢其命。今不誅紂,則為逆天,與紂同罪。貫,古反。

[疏]傳“紂之”至“同罪”正義曰:紂之為惡,如物在繩索之貫,一以貫之,其惡貫已矣。物極則反,天下畢其命,故上天命我誅之。今我不誅紂,則是逆天之命,無恤民之心,是我與紂同罪矣。猶如《律》“故縱者與同罪”也。

予小子夙夜祗懼,受命文考,類於上帝,宜於冢土,以爾有眾,厎天之罰。祭社曰宜。冢土,社也。言我畏天之威,告文王廟,以事類告天祭社,用汝眾致天罰於紂。類,師祭名。冢,中勇反。厎,之履反。

[疏]傳“祭社”至“於紂”正義曰:《釋天》引《詩》雲:“乃立冢土,戎醜攸行。”即雲:“起大事,大眾,必先有事乎社而出,謂之宜。”孫炎曰:“宜,見福祐也。”是“祭社曰宜”。“冢”訓大也,社是土神,故“冢土,社也”。《毛詩傳》雲:“冢土,大社也。”“受命文考”是告廟以行,故為“告文王廟”也。《毛詩》雲:“天子將出,類乎上帝,宜乎社,造乎禰。”此“受命文考”即是“造乎禰”也。《王制》以神尊卑為次,故先言“帝”、“社”,言“禰”,此以廟是己,若言家內私義,然告天,故先言“受命文考”,而言“類於上帝”。《舜典》“類於上帝”傳雲:“告天及五帝。”此“以事類告天”,亦當如彼也。罰紂是天之意,故“用汝眾致天罰於紂”也。

天矜於民,民之所,天必從之。矜,憐也。言天除惡樹善與民同。從,才容反。爾尚弼予一人,永清四海。惡除,則四海清。時哉弗可失!”言今我伐紂,正是天人同之時,不可違失。

☆、第63章 泰誓中

惟戊午,王次於河朔。次,止也。戊午渡河而誓,既誓而止於河之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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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書正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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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孔安國 型別:虛擬網遊 完結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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